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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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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6-24    来源:   浏览次数: 2433
 

天府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府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商的结算行为,加强结算资金管理,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宗商品交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结算管理。若采用新的结算管理办法,将通过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交易客户端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交易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员、交易商有及时浏览交易所网站的基本注意义务。

第二章 术语

   第四条 每笔结算制度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每一笔交易的手续费、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划拨。

第五条 专用结算账户是指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于结算银行集中监管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

第六条  结算报表是指交易商交易结算数据的信息汇总。

第七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三章 结算和结算管理

 

第八条  交易所实行每笔结算制度。

第九条  交易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手续费、货款及其它款项。

第十条 指定结算银行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为交易所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根据交易所提供的凭证划转相关款项

(四)根据交易所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指定结算银行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交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账户和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手续费、货款等相关的交易、交割款项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当交易商资金不足时,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商应按交易所规定或合同约定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

第十四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交割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先付”的方式。卖方按照合同成交价计算的货款金额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买方按照合同成交价计算的货款金额支付货款。

第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报表,交易商对结算报表中的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不迟于次交易日8:30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及时核对结算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