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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商品交易所商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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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6-24    来源:   浏览次数: 142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府商品交易所商品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入市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并参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现货商品交易实际需要,特制订《天府商品交易所商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天府商品交易所开展交易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交易商,交易商分为专业交易商和普通交易商:

(一)专业交易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天府商品交易所专业交易商:

1.对现货贸易具有实际需求,或具有专业现货投资知识及相关投资经验,具备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和履约能力,且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机构;包括经交易所认证并接受交易所管理的生产企业、商贸企业和其他与本产业链相关的机构等。

2.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二)普通交易商

1.不具备专业交易商资格,但符合天府商品交易所入市交易资格的交易商,且自有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或组织为普通交易商。

2.普通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须接受天府商品交易所相关的风险提示,并对其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年龄学历等内容进行了解。

3.对普通交易商进行分级管理,级别低的需要进行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入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  交易商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天府商品交易所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天府商品交易所依据交易商的分类,针对不同上市产品规定交易商的准入要求,并对交易商提供分类服务。

第五条  天府商品交易所对所有开户的交易商进行开户交易风险提示,并对交易商提供主动提醒、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等,同时并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第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天府商品交易所所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